调兵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调兵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法库县交通运输局、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24民初2683号

原告:调兵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调兵山市振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顺学,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法库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兴法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杜恩吉,系法库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被告:***,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调兵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法库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调兵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调兵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调兵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调兵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万丰

人民陪审员  乔丽华

人民陪审员  宋立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郑茗兮

书记员张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