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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2执111号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殷 菲 执行员 王 飞 执行员 王诚予
书记员 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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