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181执异18号 异议人***,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经济开发区东营北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变更其为本院(2024)辽0181执恢37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结。 异议人称,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位于新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厂区内已全部完工的八栋宿舍楼、食堂、以及部分完工的办公楼和俱乐部等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1民终1652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现案件在新民市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是:(2024)辽0181执恢371号。因该工程由实际施工人***挂靠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承建,相关施工组织、施工费用均由***承担。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16529号民事判决书的相关权益和义务转由***完全享有、案涉工程涉及的债务由***承担。并通过报纸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现请求将新民市人民法院(2024)辽0181执恢37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2024)辽0181执恢37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异议人***于2024年11月30日签订《债权转移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16529号民事判决书涉及的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位于新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厂区内已全部完工的八栋宿舍楼、食堂、以及部分完工的办公楼和俱乐部等建设工程由实际施工人***挂靠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承建,施工组织、施工费用均由***承担;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16529号民事判决书的相关权益和义务转由***完全享有,该工程涉及的债权、债务由***承担;三、协议内容送达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结清,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履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16529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向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院(2024)辽0181执恢37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 交复议申请,复议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