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726执4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04月10日生,住晋中市榆次区。 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增。 关于***申请执行***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银行5001××××0056_000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24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中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