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726执4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04月10日生,住晋中市榆次区。
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增。
关于***申请执行***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银行5001××××0056_000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24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中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