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保1483号
申请保全人:***,女,1961年12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保全人:***,男,1951年7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保全人:***,男,1970年8月6日出生,住榆树市泗河镇镇区;
申请保全人:***,男,1973年3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同志街;
申请保全人: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九台北路中东城市广场A4栋1**1601室,法定代表人:韩江;
申请保全人:***,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被保全人:**,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保全人:**,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保全人: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兆丰嘉座5栋102室,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保全人: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辽宁路2399号,法定代表人:荆春江;
被保全人:**,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59岁,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增。
本院执行的***、***、***、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与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135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005783.78元及利息、**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6005783.78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