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恢61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舜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500号3幢A12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青***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增。
被执行人:开封万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一大街橄榄城二期一单元12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上海舜沪实业有限公司与***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万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3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3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5,589,435.7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开封万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义务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万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舜沪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08月0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5,347.18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万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向多位案外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但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如何协助法院执行需要明确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先后顺序,有的回函表示与被执行人无未结清账款,有的回函提出异议,故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
五、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可得收入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万秦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