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林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1民初2582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以上二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林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原告***、***与被告***、***、林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