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林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1民初2582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以上二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林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原告***、***与被告***、***、林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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