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辽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执86号
申请执行人: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安康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力、张壮,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人民街74号。
法定代表人:杜茂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赵赢,辽宁法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阳仲裁委员会(2021)辽仲裁字第1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2)辽10执86号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本案指定文圣区人民法院执行。经查,涉及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同类执行案件多数由文圣区人民法院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案件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辽阳仲裁委员会(2021)辽仲裁字第107号裁决书由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强
审 判 员  李 军
审 判 员  杨 源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玉婷
书 记 员  项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