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辽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003执40号 申请执行人: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安康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人民街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辽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辽仲裁字第1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辽10执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辽阳仲裁委员会(2021)辽仲裁字第107号裁决书由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尚未受偿数额为案件款6584985元,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0325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140000元,但上述款项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息红利、收益性保险、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财产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巴 翔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谢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