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灯塔***海宁皮革城有限责任公司、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81民初349号 原告:灯塔***海宁皮革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灯塔市***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686636870X。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人民街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1122322622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灯塔***皮革城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灯塔***海宁皮革城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