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等与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1974年5月26日出生,住辽阳市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7月19日出生,住辽阳市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4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住辽阳市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出生,住辽阳市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辽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辽阳市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住辽阳市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4月7日出生,住灯塔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人民 街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辽阳市文圣区。 申请执行人王**、***等15人与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00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6366元,执行费3445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已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双方当事人同意暂缓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002执939号案件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 纯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