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002民初132号
原告: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大庆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贺业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艳军,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彬,女,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男,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
原告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艳军,被告刘小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承担一次性支付被告刘小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600元、不承担一次性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没有违法解除与刘小彬、***劳动关系的事实。被告刘小彬、***自2019年1月起休假在家,始终没有上班,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原告委派劳资人员多次电话通知二被告上班,但是二被告拒不到岗。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在《辽阳日报》上发布公告,要求二被告等自公告发布起五日内到岗报到,逾期未到将解除劳动关系。公告发布后,二被告仍然拒绝报到,二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原告的规章制度,原告依法解除与二被告的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就上述事实,原告在劳动仲裁庭审中出示了《辽阳日报》公告、劳资人员的通话记录,二被告当庭承认自2019年1月起至2020年9月期间确实没有提供劳动、一直在家休息的事实,二被告当庭承认。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原告劳资人员确实电话通知其上班,但是其没有到岗的事实。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未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长期脱离工作岗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与庭审调查及被告自认不符,为错误的事实认定。以上陈述可见,原告与二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系由于二被告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原告的规章制度,系由于二被告过错造成,原告不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二、原告更不应该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二被告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应具有“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以及符合法定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本案中,辽市劳人仲字〔2020〕第906号仲裁裁决既没有阐述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及适用条款,说明为何二倍向二被告支付赔偿金;又没有说明二倍支付赔偿金的标准和起止期限,裁决结果错误、裁决内容含混不清,难以服人。三、辽市劳人仲字〔2020〕第906号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请求,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刘小彬、***在仲裁申请中均未要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辽市劳人仲字〔2020〕第906号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请求裁决,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被告刘小彬仲裁请求为“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必须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52000元”,而裁决结果为“被申请人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小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600元”,超出刘小彬仲裁请求范围,为违法裁决。综上,原告恳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判令原告不承担一次性支付被告刘小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600元、不承担一次性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000元,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上诉讼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为盼。
被告刘小彬、***辩称:公司单方面给我们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属于长期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主要强调给我们多次打电话让我们上班,事实就是在5月份的时候给我们打了两个电话还是让我们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我们没有同意。还有原告说打电话通知我们上班,如果通知我们上班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去上班,公司给我们放假是搅拌站一直没有营业怕我们上班还得给我们开资这才是真实情况,希望法院调查实情,搅拌站很多人可以调查而且放假时间我们工资明细表都打印出来作为证据了,将近2年搅拌站也没有正式开工,就留几个人在单位值班,这都是事实,法院可以调查事实。是通话记录也好,是移动通信或者联通能查到也行,还是通过别的方法总之我们要求必须查明事实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说法,肯定有一方说假话,说谎一方构成诬陷罪跟伪造罪要负法律责任的,受害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公司搅拌站2年期间一直没有联系我们,单位给缴纳保险我们也没说什么,就在2020年5月份给我们打了两次电话还是要求我们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跟刘小彬也去单位了,接待我们的人是劳资科的告诉我们无条件签字解除劳动合同,你们一直也没上班。然后我俩说不是我们不上班是公司没打电话通知让我们回去上班,然后我们没有签字。是谁找的我们上班,这个人站出来如果伪造事实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结果没有达成一致,谁让我们上班得有证据吧,打几次电话就能作为证据的话这个根本不成立,我们要求电话录音电话到底说的内容是什么,这个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搅拌站不止我们2人,几十人都没有上班,就留几个领导跟门卫值班看守厂子,因为没有活,这个事实可以调查。如果法院让我们找证实人,我们也能找到几个曾经在搅拌站上过班的人,因为在法律面前我们相信不应该有漏洞,公司都有摄像头视频,公司如果说的是真的就得把视频留着看看让我们去到底说的是什么,辽阳建设集限公司怎么说也是大公司不能这点证据细节不保留吧,除非没有理,胡编伪造事实,但是伪造事实的事公司不可能保留视频。5月份打电话我们就去公司了,也有不少人看到我们去了可以调查这是事实。然后公司强调发个辽阳日报未经允许长期脱离岗位,如果是长期脱离岗位怎么还给我们交2年保险呢,只能说明给我们放假只缴纳保险没有开最低生活保障费,这个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国家给企业规定的必须得开我后面会提到,还有辽阳日报说因我公司无法联系到本人,所以只好发布辽阳日报通知我们5日内不到单位自动解除劳动合同,首先现在个人也好单位也罢谁基本都不定报纸,还有5月份还电话联系我们了,9月4日登录辽阳日报说联系不到我们,这话分明是矛盾,而且我们保留辽阳日报的截图,去仲裁时候公司也出示了辽阳日报原件上面就有内容跟信息希望法院调查9月4号的日报,我们要求把联系我们的通话记录拿出来看看几号打的电话,我们手机号实名认证几年都没有换过号码法院可以去移动调查,之前都电话联系我们发辽阳日报又说联系不到我们只好发布报纸这不符合实际,分明是能联系到我们,知道现代人很少看报纸所以发布辽阳日报当做伪证,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登录报纸内容是伪造,我们强烈要求法院详细调查给我们一个说法,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说谎一方应当受到法律责任,这种已经构成伪造罪跟诬陷罪。希望法律无漏洞给受害方一个公正的评判。还有辽阳建设集团给我们强制解除期间起到案件判决完的保险跟医疗保险,我们自己垫付的钱给我们补上,这是国家法律有规定的,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把保险补齐,我们有个人缴纳的票据。还有我们从什么时候上班到什么时候给我们放假,我们都是有工资明细表的这种就是最好的证据,放假期间我们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放假也是你们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应该给我们最低生活标准费31910元。与原告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5月打电话是让我们回去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通知上班。原告如果认为是通知我们上班需要提供证据。原告登陆报纸是在给我们打电话之后,给我们打电话也通了,号码也没换过。2020年7月、8月通知被告***提供照片办理特殊工种。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小彬于2010年4月到原告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工作,自2014年起,被告刘小彬与原告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刘小彬在原告公司下属的搅拌站工作,被告刘小彬月工资为2600元/月。
被告***于2013年8月到原告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工作,自2014年起,被告***与原告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公司下属的搅拌站工作,被告***月工资为3500元/月。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刘小彬、***未到原告处工作,原告也未向被告刘小彬、***支付工资或最低生活补助金。2020年9月4日,原告在《辽阳日报》发布《公告》,该《公告》载明原告以包括二被告在内的四名职工未经公司同意长期脱离工作岗位,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限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司报道,逾期未报到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关系。
后被告刘小彬、***以原告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通知二被告的情况下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一、刘小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000元;支付最低生活补助金31910元。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000元;缴纳住房公积金4752元;支付最低生活补助金3191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辽市劳人仲字[2020]第9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刘小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6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000元;对刘小彬、***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报纸公告,被告刘小彬、***提供的工资明细、医疗、养老保险缴纳明细以及原、被告各方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刘小彬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000元、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000元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就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仲裁时自认于2020年9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解除与二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但依据原告提供的2020年9月4日在《辽阳日报》发布的公告,公告期满之日为9月9日,故原告未在公告期满即与二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符合法定辞退条件的行为,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二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工作时间并无异议,故被告刘小彬以2600元/月标准及工作年限计算,原告应当向被告刘小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600元,因被告刘小彬主张52000元,故本院支持52000元。被告***应以其全额工资3500元/月标准(含税)及工作年限计算,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000元。
关于二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最低生活补助金31910元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二被告未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就上述期间最低生活补助金与原告存在约定,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二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最低生活补助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4752元问题。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要求原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的管辖范围,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被告刘小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2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9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彦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蒙
书记员周明霞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关联法条释义沿革信息引用统计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