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02民初997号
原告:辽阳市白塔区佳兴门业,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裕隆一期5号楼20-9号。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大庆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原告辽阳市白塔区佳兴门业与被告辽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辽阳市白塔区佳兴门业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诉讼费用的期限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付 瑶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淼
书 记 员 **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