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民终1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县嘉明镇工业园区罗桥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72756831U。
法定代表人:冯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炯,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泸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5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泸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泸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野
审判员 蓝 军
审判员 陈 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