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龙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与泸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173号
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宝洪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648008。
法定代表人:刘传亮。
被告:泸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泸县嘉明镇工业园区罗桥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72756831U。
法定代表人:冯灵。
被告:***,男,1984年8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权利义务已全部了结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6元,由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章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雪宇
书 记 员 杨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