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送变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财保227号

申请人: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百草街29号。

法定代表人:丁晓磊,总经理。

被申请人: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送变电分公司,营业场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31号附201。

负责人:吴刚。

被申请人: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忠山路二段6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军。

申请人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送变电分公司、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送变电分公司、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在1309579.11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一份在1309579.11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送变电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支行23×××71账号内存款冻结1309579.1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舒清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