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昆***电缆有限公司、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5财保32号
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七甸乡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翟喜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一帆,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古蔺镇长沙路(供电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林世江,总经理。
被申请人: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忠山路二段6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武兰民,董事长。
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分公司、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26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并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分公司、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26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全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婷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