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302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铜,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秀,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绵虒镇草坡码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21135204
9L。
法定代表人:詹天明。
被告:王晓刚,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忠山路二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953XY。
法定代表人:夏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分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长沙路(供电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560737297M。
负责人:林世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与被告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王晓刚、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龙意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302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铜,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秀,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绵虒镇草坡码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21135204
9L。
法定代表人:詹天明。
被告:王晓刚,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忠山路二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953XY。
法定代表人:夏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分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长沙路(供电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560737297M。
负责人:林世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与被告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王晓刚、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