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302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铜,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秀,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绵虒镇草坡码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21135204
9L。
法定代表人:詹天明。
被告:王晓刚,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忠山路二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953XY。
法定代表人:夏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分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长沙路(供电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560737297M。
负责人:林世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与被告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王晓刚、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龙意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302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铜,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秀,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绵虒镇草坡码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21135204
9L。
法定代表人:詹天明。
被告:王晓刚,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忠山路二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953XY。
法定代表人:夏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分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长沙路(供电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560737297M。
负责人:林世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与被告阿坝州明珠电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王晓刚、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古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