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5民初10846号之二
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781号。
法定代表人:陈湖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送变电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31号附201。
负责人:**。
被告: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291号3号楼60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32层、3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送变电分公司、被告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0元,由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淼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