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与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叙永分公司、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4民初3357号
原告: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79217880X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叙永分公司,住所:叙永县叙永镇南环路(供电公司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5632***980U。
负责人:**。
被告: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忠山路二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953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叙永分公司、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之,其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叙永分公司、泸州北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计1206元,由原告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