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9民终17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海州区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阜新市新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市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开发区金地路**。
法定代表人尚颖,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40年10月18日生,满族,退休干部,住阜新市海州区。
***与***、阜新市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921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1、***完成的防水工程包括女儿墙、卫生间。鉴定委托书所载“委托鉴定项目”是对防水工程的面积进行鉴定,显然应该包括全部防水工程。是否应由鉴定部门对女儿墙、卫生间的防水面积进行补充鉴定或采取其他方式查清女儿墙、卫生间的防水面积。2、***完成的防水工程是否还包括空调台。如包括空调台,是按个数计价,还是按面积计价,应予查清。3、***已付款是多少,应予查清。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6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姜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庞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