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市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兴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民监2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阜新市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开发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尚颖,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征,该公司员工。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阜新兴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凯旋国际公馆/div>
法定代表人:张含光,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曼,该公司员工。
二审上诉人阜新市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二审被上诉人阜新兴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19)辽09民终6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谭 冰
审判员 董文洪
审判员 李长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曹振国
书记员孙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