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市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921民初3202号
原告:阜新市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6612008515。
住所地:阜新市经济开发区科技路8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尚颖,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阜蒙县,
阜新市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阜蒙县巴特尔文武学校院内,所有权证号为818437的楼房一处,及被申请人***基于该楼房在阜新市××防治院阜蒙县分院产生的租金。担保人苗志强以其所有的辽J×××**号“奥迪”牌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阜新市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阜蒙县院内,所有权证号为818437的楼房一处,查封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基于其所有的坐落于阜蒙县院内,所有权证号为818437的楼房在阜新市××防治院阜蒙县分院产生的租金,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雪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霍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