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

雅安兰林机具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兰林机具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素伟,该公司监事。
被执行人: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肖树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雅安兰林机具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2020)川1802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现场调查查明了被执行人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了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但无足额银行存款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委托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后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川1802执417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1)川1802执417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6月29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委托人吴素伟,吴素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兰林机具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有债权,即经本院强制执行,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还应当支付雅安兰林机具材料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及利息203189元。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谢建华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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