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兴鼎源建筑架料租赁有限公司、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81执207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兴鼎源建筑架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柳林乡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茜草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雨城区龙洞庵,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南部乡澄清村**。
关于成都兴鼎源建筑架料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雨城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81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46009.67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59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暂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案实现债权到位标的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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