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503民初2220号之二
原告:***,男,生于1970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95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茜草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代码,9151050020481220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73元减半收取42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燕荣
人民陪审员舒莉
人民陪审员范志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莉
书记员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