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

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民终1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黄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婷竹,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肖树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炯,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2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未获得减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的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曹天全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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