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

***、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2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执行人: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树良,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802民初3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58311.6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四川省筠连县文化传播电视和旅游局享有的平寨王爷庙修缮保护工程款。2022年6月21日***申请中止执行本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本院依法记录在卷。经审查***的申请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和对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21)川1802民初3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颜昌玲
审判员  郭丽艳
审判员  黄荣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凌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