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

雨城区***、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2执恢286号 申请执行人:雨城区***,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负责人:***,主持。 被执行人: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雨城区***与被执行人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作出的(2021)川18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上述判决书确定是支付金额。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筠连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先期支付了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在该局的工程款340000元,剩余款项待工程结算后再支付给雨城区***。雨城区***同意中止执行本案。上述事实,本院依法记录在卷。经审查雨城区***与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对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21)川18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