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弘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泸州弘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3执异41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相对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9号楼1单元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刚,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对人(被执行人):泸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560715813T。

法定代表人:肖志辉,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相对人(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二段7号11号楼3层3单元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5582182279R。

法定代表人:高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泸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对本院执行局冻结泸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金额160039.11元的行为不服,认为该笔款项系自己作为劳务班组负责人或实际施工人应领取的“泸州老窖酿酒有限责任公司黄舣园区技改维修工程人工费”,是工人劳务费的性质,具有专属性,遂依据民诉法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对前述款项予以解冻。本院审理中,异议人(案外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案外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告知异议人(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起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等法律规定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撤回对相对人(申请执行人)***、相对人(被执行人)泸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相对人(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李小川

人民陪审员  陈敏良

人民陪审员  朱银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厚林

书 记 员  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