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弘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泸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425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经营场所地龙马潭区鱼塘街道王庄村大坪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78UF99F。

经营者:吴建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任玲慧,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酒城大道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560715813T。

法定代表人:肖志辉。

被申请人:先廷刚,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巫显良,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泸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先廷刚、**、巫显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保单(保单号:661549202150022600××××)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先廷刚、**、巫显良名下价值44万元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损毁、抵押、隐匿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方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