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3破1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7年5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代理人:肖刚,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泸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泸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建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2案中,以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9年7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执行转破产审查决定书报请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2019年12月20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05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泸州**建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院查明:泸州**建司于2010年8月26日在原泸州市江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注册资本400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根据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5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后,指定四川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
2020年1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其已于2020年1月5日与泸州**建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该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工程款总额、支付时间、方式及泸州市江阳区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执行担保等事项提出了明确约定,故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转破申请书。泸州**建司也向本院提出,泸州**建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2020年3月17日,本院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泸州**建司进行听证,被申请人泸州**建司向本院提交了:1、《异议书》;2、《关于泸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破产条件的情况说明》;3、抵押房产清单;4、《执行和解协议》;5、《股东会会议决议》;6、泸州**建司向申请人***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中应付的工程款50万元的收条;7、转账回执单;8、泸州**建司财务情况清单;9、泸州**建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10、泸州**建司《支付工人工资的职工工资表》;11、泸州**建司2020年1月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发票。以上1-11号证据经本院组织质证,申请人***对前述1-11号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泸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其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理由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邱 彪
审判员 吴玳瑛
审判员 曹琳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