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弘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泸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3执恢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5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泸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酒城大道二段7号11-2-4号,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560715813T。
本院在执行***与泸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2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789531.83元及利息。立案受理后,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立即联系被执行人,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续冻了被执行人开户的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开户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城西支行的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履行金额为0元。经本院告知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胡 浩
审判员  赵严风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