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荒地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履行全部义务,执行费17,571.00元被执行人已交付,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1403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韩 明
审判员 王洪福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