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第二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2民初3335号
原告: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荒地镇东荒村。
法定代表人:赵宝贵,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柱,系辽宁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第二高级中学,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街53号。
法定代表人:任永生,系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光,男,1967年1月31日生,满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琳,女,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系该学校法务,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原告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市第二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50元,减半收取46775元,由原告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邢铁民
人民陪审员  秦宝坤
人民陪审员  钱帮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