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4民初522号
原告:高九才,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华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高九才诉被告泸州华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高九才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泸州华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九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华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九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华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