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华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11621T。
法定代表人:胡建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执行泸州华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7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兴兵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肖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