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

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4执69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枫林街9号1幢,注册号510500000001099(1-1)。
法定代表人:袁续祖。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熔,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15号4楼,注册号510000000017475(1-1)。
法定代表人:罗平。
被执行人: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治平路70号金什字商厦十二层,注册号510502000000386。
负责人:罗平。
本院在执行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与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川0504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1992857.11元及利息,经强制执行到位0元。经对二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银行及所在村委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薛山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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