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

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泸州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民终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鸿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泸州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不服四川省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泸州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泸州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上诉人泸州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锋
审判员何燕
审判员*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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