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504执异145号
异议人:***,女,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执行人: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枫林街9号1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11162M。
法定代表人:袁续祖。
被执行人:泸州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城北新区14号紫荆花园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40032948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与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泸州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向本院主动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审查后,准予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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