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

泸州某某泸燃气有限公司、泸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民终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泸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枫林街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11162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代***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酒谷大道四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1454666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泸州***泸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公司)与被上诉人泸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2民初2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泸州***泸燃气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泸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取得案涉区域燃气经营许可,而上诉人取得了案涉区域燃气经营许可,故一审法院不能以行政文件的效力高低,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泸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泸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泸州豪能传动技术有限公司的管道燃气经营行为;2.诉讼费由泸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建设厅发布关于确定泸州***泸燃气有限公司供气区域的批复,载明:确定泸州***泸燃气有限公司供气区域为:泸州市城区中心半岛(主城区),新房子片区(城西新区)、城北新区(含南高新区、龙马潭新城区)、茜草片区(含沙湾乡)、小市片区、鱼塘开发区(含***)、***的安富河东河西规划区、城南新区规划区、泰安新区(除太昌能源有限公司保留的供气区域外的区域)***404马房配气站起沿321国道至建陶厂沿线。2010年3月23日,泸州市规划建设局(甲方)与***泸公司(乙方)签订《泸州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协议书第二章定义与解释中载明,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中约定,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泸州市城区中心半岛(主城区)、新房子片区(城西新区)、城北新区(含南高新区、龙马潭新城区)、茜草片区(含沙湾乡)、小市片区、鱼塘开发区(含***)、***的安富河东河西规划区、城南新区规划区、泰安新区(除太昌能源有限公司保留的供气区域外的区域)***404码放配气站起沿321国道至建陶厂沿线。(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本协议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的拓展: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并报省建设厅批准而扩展新的供气区域。特许经营业务范围: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以及由用户管理的燃气设施的维修、收费、服务和管理。第九章权利和义务中约定,甲方义务:(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乙方权利:(1)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本协议约享有独家经营特许经营区域内管道燃气业务的权利,合法经营并取得合理回报。2014年7月7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泸市府函[2014]142号《关于同意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管道天然气企业公司区域的批复》,载明:一、各企业供气区域:泸州***泸燃气有限公司:中心半岛、城西组团、城北组团、城南组团南片区、**组团、鱼塘组团、纳溪组团、泰安组团、高坝组团。泸州太昌能源有限公司:黄舣组团。...二、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四)工业用气由市政府另行规定。2017年3月3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第34号关于泸州***泸燃气有限公司等25家燃气经营企业管道公司区域确定的通告,载明:泸州***泸燃气有限公司确定供气区域范围为: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中心半岛、城西组团、城北组团、**组团、鱼塘组团、泰安组团、高坝组团。(“四至”边界以附图经纬界限图为准)。 另查明,2016年2月19日,市政府七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泸州市高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泸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加大能源产业投资的请示》,申请负责全市新增工业用气的管网建设及运营任务,市政府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报告中提出“建设项目在投资建设时应自行取得或者通过合作方式取得应具备的相关资质后实施”,常委会议原则同意请示事项,要求“市住建部门搞好监管,各区县积极支持配合,能投公司抓紧制定方案推进。”2016年3月28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同意泸州市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加大能源产业投资的批复》(泸市府函[2016]73号),同意能投公司负责全市新增工业用气和农村天然气的管网建设及运营任务。2018年6月,泸州市高新区管委会批复同意由能投公司实施高新区工业企业用气的管网建设及运营。泸州豪能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属于高新区的企业,现由能投公司供气。 一审法院认为,泸州***泸燃气有限公司提交了《泸州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泸市府函[2014]142号《关于同意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管道天然气企业公司区域的批复》以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第34号《关于泸州***泸燃气有限公司等25家燃气经营企业管道公司区域确定的通告》证明其在泰安组团享有特许经营权,能投公司提交了泸州市高新区管委会《泸高管函[2018]84号》批复,证明能投公司有权实施高新区工业企业用气的管网建设及运营,双方提交的证据属于行政文件,行政文件的效力高低,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同时双方提交证据中关于经营范围是否重合,依法应由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判断。综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泸州***泸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对特许经营权范围本身存在争议,该争议属于行政权裁决范围,不属于民事司法权审查范围。故一审法院的裁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蓝 军 审判员  李 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