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吉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6民初900号之三 原告:南京吉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国际工业品采购中心22号楼606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卢山口村村委会南1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吉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告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南京吉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于202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吉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吉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南京吉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