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吉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6民初900号之四 原告:南京吉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国际工业品采购中心22号楼606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卢山口村村委会南1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吉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告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鲁0406民初9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集支行账号********账户存款6万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原告南京吉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于202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鲁0406民初90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南京吉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集支行账号********账户存款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