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吉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6民初900号 申请人:南京吉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吉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吉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