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711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4月16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锦州市华兴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凌河区锦义街139号。组织机构代码2419618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凌河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市华兴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锦州市华兴建筑安装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锦州市华兴建筑安装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通知书)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