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华兴建筑安装公司诉被告左东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市华兴建筑安装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左东文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市华兴建筑安装公司对被告左东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锦州市华兴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