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4民初3698号
原告: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被告: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与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佳兴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