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民终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裴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7月23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上诉人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3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74元,减半收取3487元,由上诉人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怀武
审判员*霞
审判员何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万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