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5民终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裴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坤,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良,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乐派公司”)因与上诉人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3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坤、王慧,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欢乐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改判城建公司向上诉人支付维修费1646829.03元,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1.一审认定涉案工程质保期的起算时间错误。应以2016年3月20日即竣工验收合格签署之日起算。2.一审对于上诉人委托第三方维修、整改的款项承担判决部分错误,应予以改判。漂流河入口、冰淇淋商铺区的地坪空壳淌水维修费用应由城建公司承担。园区的道路地坪修复是施工质量问题,上诉人不认可鉴定意见的技改原因。漂流河入口区域右侧的地坪淌水处理及配电井盖更换,并非技改,系施工质量问题,应由城建公司承担。滑板冲浪区域地坪修复,因城建公司未按照设计图及规范施工设置变形缝,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停车场道路,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发出强制施工指令,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花池木桩更换,城建公司接通知未维修,该部分费用应承担。水寨池底开裂,上诉人不认可鉴定结论,系城建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应承担全部费用。地坪环氧树脂面层,是水池开裂必然后果,应由城建公司承担。儿童戏水池开裂,系城建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应由其承担全部费用。3.一审法院认定欢乐派公司退还城建公司质保金并计付资金利息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质保金的金额一审认定错误,应为1350361.95元,并非1416690元。因施工存在大量质量问题,质保期内经催告,城建公司拒不履行维修整改义务,上诉人委托第三方维修、整改费用应由城建公司承担,上诉人不应退还质保金,一审认定从2017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质量问题,上诉人不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欢乐派公司补充以下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遗漏部分请求金额134230.21元,包含:零星工程整改费用23900元,维修总金额中的税费81143.98元,文明施工费14781.4元、规费8404.83元,空压机租赁费6000元。2.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和补充意见违反法律规定,鉴定报告多次对工程质量问题划分认定原因,超于职权范围,鉴定程序不合法,不应予以采信。3.上诉人四次技改分别为:一是2016年与省六建签订补充协议,技改一标段,与本案无关;二是2017年3月22日与省六建签订补充协议,内容包括海浪挡沙、厕所及其他零星整改,其中零星工程是属于上诉人主张的零星质量问题整改;三是2018年2月26日与省六建签订的补充协议,技改项目与本案无关;四是2019年2月26日与省六建签订协议,技改项目与本案无关。一审中上诉人主张的金额不涉及技改,鉴定的13项内容与技改无关,一审以技改不予支持部分费用理由不成立。
城建公司对欢乐派公司上诉答辩称:1.就技改问题,鉴定人员四次到现场勘验,勘验中对所看到的事实是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的。涉及到上诉人出具的整改竣工结算总价,漂流是整改,不是维修,冰淇淋商铺安装水井盖也不是更换,增加排水管也不是更换,上述足以说明一审认定技改是没有问题的。2.欢乐派公司主张漏算项目和金额不是事实,答辩人认为不存在漏算问题。3.鉴定报告问题,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报告出具人辞职了,更换鉴定人第二次作鉴定,答辩人也认为不合理,鉴定机构出具了补充意见,答辩人也认为鉴定报告有些意见不应当采信,详见答辩人的上诉意见。
城建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改判欢乐派公司支付城建公司质保金836793.84元。其主要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不应当承担欢乐派公司的维修整改费用。本案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欢乐派公司主张的费用不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上诉人依法不承担责任。2.欢乐派公司为证明自己诉求的证据系伪证,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中停车场道路、四螺旋组合池墙重新抹灰、蝶彩公司维修1号楼墙面等工程没有实际发生。因此,欢乐派公司提交的《泸州欢乐派二标段整改项目》、《竣工结算总价》以及与之配套的《补充协议》、支付依据均是伪证,不应采信。3.一审判决在以下项目的归责不当:园区入口广场及大理石分割线、青石板处理67264.64元应当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理由赶工期是上诉人要求,如不照办,则后果难以预料,上诉人被迫赶工可以理解;停车场道路35441.83元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因鉴定结论确认混凝强度厚度满足设计要求,且到现在都未维修,未发生维修费;互动水寨池底开裂和儿童戏水池地坪开裂问题,水寨池底和儿童戏水池是同一个游乐设施,欢乐派公司先于蝶彩公司签订合同修复互动水寨池底裂缝,价款71250元(实际结算64000元,工期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5月20日。)2017年5月27日又再次与省六建签订《补充协议》维修水寨池底开裂发生250102.28元,上诉人有理由认为维修后七天再次维修是虚构的,如果是真实的,也是蝶彩公司施工造成的问题,与上诉人无关,该250102.28元不应列入本案。互动水寨发生问题是设计缺陷,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园区道路地坪修复费用118584元不应由上诉人承担50%,实际系上诉人为技改项目铺设地下管网基础开挖地坪后的恢复施工,并不是维修施工。
庭审中,城建公司补充以下事实和理由:1.入口广场及大理石更换费用问题,实际并非大理石,系花岗石,总计更换23块,面积不足3㎡,但项目清单和计价表中涉及到面积253㎡,存在虚构,即使全部更换,也不会超过30㎡,存在虚假,可申请勘验。2.水寨池的勘验问题,水寨池做了橡胶地皮,该笔费用136400元,该费用系技改费用,城建公司未承包地皮装修,则不应承担更换费用。3.上诉人陈述的四次技改对园区地面进行破坏才产生园区地面修复,城建公司承担50%责任不合理。
欢乐派公司对城建公司的上诉答辩称:1.城建公司认为其不承担质保责任无法律依据,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或竣工不合格工程应当返修。而且本案欢乐派公司并非擅自使用,与城建公司签订协议交付使用。发现质量问题后,欢乐派公司函告城建公司,但该公司拒绝修理,故委托第三方分批分次整改,不存在虚假整改的问题。2.水寨池底开裂的问题,水寨池底的设计是符合设计规范的,欢乐派公司对于鉴定机构的结论不认可,因水寨池底开裂先后由蝶彩公司和省六建维修,故均应由城建公司承担费用。
欢乐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维修费1646829.03元;2、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城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欢乐派公司支付城建公司工程质保金1116690元,并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1166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欢乐派公司是经营艺术表演场馆、游览景区管理、旅游开发等项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0日。城建公司是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30日。
2014年11月17日,欢乐派公司与城建公司就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游乐区工程二标段工程(海滩公园游乐工程含漂流河区、滑道组群基础)事项签订《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游乐区工程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该《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1)按发包人提供的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范围组织施工,具体范围但不限于:热浪谷、火山及地下机房;漂流河及地下机房;星际迷航滑道基础、池及地下机房;时空穿梭滑道基础、池及地下机房;龙卷风组合滑道基础、池及地下机房;(儿童戏水池;超级互动水寨基础、池及地下机房);部分停车场,以及漂流河游乐区内构筑、配套服务设施、道路、水电管线工程。(2)成品保护、完工后的卫生保洁、缺陷修复。该《建设工程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4条“工程进度款支付”中,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第一笔经发包人核定的已完工程款的7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至完工产值的80%。3.竣工结算报告审核期3个月[在2014年11月24日双方于成都签订的备忘录中修订为60天],发包人在审核确认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4.质保金按总价的5%扣留,质保期二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发包人在30日内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2015年7月3日,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游乐区开园营业。
2016年1月19日,为本案所涉工程制作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五家加盖公章确认正式竣工验收。该报告中竣工验收条件及检查情况栏记载: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档案及有关资料完整,检查合格;有关各方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有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2017年3月28日,城建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一案将欢乐派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欢乐派公司支付拖欠城建公司的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及相关费用,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川0503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判决中确认欢乐派公司留存的质保金为141.669万元。判决作出后,欢乐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川05民终19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16日,就欢乐派现场负责人通知城建公司进行保修事项,城建公司向欢乐派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确认工程存在下列问题:1、1号楼与2号楼交接处有渗水现象;2、1号楼和2号楼部分隔墙出现沉降,以及墙体出现撕裂现象;3、园区地面面层(封闭后的透水混凝土局部出现开裂现象);4、一号楼地下停车库顶部一处有轻微的渗水现象,但认为上述问题属于设计缺陷或因欢乐派公司强令赶工期所致,非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仅对一号楼地下停车库顶部一处轻微渗水承诺进行整改。2017年3月28日,欢乐派公司向城建公司发出《回复函》,载明:一、1#楼与2#楼施工缝漏水,1#楼1-9轴交1-K轴相近处屋面渗水,经查设计施工图,结施GS-07大样C-C、D-D,建施06大样5、6的施工缝处理和防水节点处理设计图无问题,该部分属施工质量问题。二、1#楼、2#楼外墙出现水平裂缝,1#楼、3#楼楼梯间出现不规则的斜向裂缝,经查设计图,该部位有基础梁,属施工质量问题。三、1#楼下广场与结构墙交接处回填土沉降,造成面层脱落,该区域回填土夯实度没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属施工质量问题。四、园区地地面面层大部分存在开裂、有空鼓,积水,贵司没按施工工艺和配合比施工、未按规范规定设置伸缩缝,平整度未按规范冲筋、打点,基层未进行夯实处理,属施工质量问题。五、互动水寨池底面层大部分存在开裂、有空鼓,该部分为细石砼二次浇筑,贵公司在施工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范对结合基层面处理,属施工质量问题。六、其余由贵公司负责施工的工程相关质量问题应立即安排人员整改、维修。《回复函》同时要求城建公司于2017年4月5日进场维修,否则将通知第三方进行维修。2017年4月5日,城建公司再次向欢乐派公司发出《回复函》,认为欢乐派公司所说的现象均不是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引起,未进场维修。2017年4月11日,欢乐派公司向城建公司发出《通知》,告知欢乐派公司将通知第三方进行维修,所形成的费用在城建公司质保金中扣除。
2017年3月25日,欢乐派公司与泸州蝶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蝶彩公司”)签订《欢乐派海滩公园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蝶彩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从事互动水寨池底裂缝修补、池底防水涂料工程及1#号楼墙面涂料的施工。工程价款:互动水寨池底修复预算包干价为71250元,1#楼墙面涂料预算包干价为28000元。最终金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实际工程量收方核算,办理结算。2017年4月18日,欢乐派公司向城建公司发出《告知函》,告知将委托第三方对欢乐派海滩公园互动水寨池施工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产生的维修费用87960元将从城建公司质保金中扣除。2017年7月20日,欢乐派公司支付了蝶彩公司互动水寨池底修复费用64000元,2017年8月22日,欢乐派公司支付了蝶彩公司1#楼墙面涂料工程款28000元。
2017年5月23日,欢乐派公司与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六建司”)签订《<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游乐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四)》约定由四川六建司从事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二标段工程范围内质量问题整改工程,包括二标段工程范围内广场区、停车场、园区总平道路地面工程、多功能水池等土建、装饰工程遗留质量问题。本次维修共产生含文明施工费等规费在内的工程费818816.53元,其中:1、漂流和入口地坪空壳切缝及冰淇淋商铺地坪淌水29095.36元;2、园区入口广场及大理石分割线、青石板处理67264.64元;3、园区道路地坪修复118584元;4、漂流河出口右侧地坪淌水处理及配电井盖更换8370.62元;5、滑板冲浪地坪64638.64元;6、停车场道路35441.83元;7、花池、木桩更换90228元;8、四螺旋组合池墙重新抹灰13387.92元;8、水寨池底开裂250102.28元;9、池坪环氧树脂面层31373.13元。欢乐派公司向四川六建司支付了上述费用。
2018年2月24日,欢乐派公司向城建公司发出《质量问题告知函》,要求城建公司承担保修责任,城建公司于次日作出回复,称欢乐派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城建公司无关。2018年3月19日,欢乐派公司发出《告知函》,告知城建公司其已自行安排整改。
诉讼中,经欢乐派公司、城建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四川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二标段维修工程是否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引起进行鉴定,经欢乐派公司、城建公司明确鉴定内容后,四川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出具《鉴定报告》,并于2019年12月12日出具《补充鉴定意见》。
一审法院另查明,四川六建司2018年6月20日就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二标段建筑与装饰工程向欢乐派公司报价712112.50元,该部分工程尚未实际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欢乐派公司与城建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城建公司负有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的义务,欢乐派公司质量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应在30日内将质保金退还城建公司。就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现逐一分析如下:
一、关于质量保修期的确定问题。
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对质量保修期起算的时间,欢乐派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以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即2016年1月19日作为质量保修期起算的时间,城建公司认为该工程在2015年7月3日已实际投入使用,应以实际使用的时间作为质量保修期起算时间。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庭审中,双方对欢乐派海滩公园已经于2015年7月3日开园营业均无异议,此时,该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因此,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应当自2015年7月3日起算,按两年期计算即2015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3日。
二、关于质保金金额确定的问题。
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川0503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已经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14日作出的(2018)川05民终190号民事判决维持,(2017)川0503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中确定欢乐派公司在支付城建公司工程款时预留的质保金为141669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城建公司自认其向欢乐派公司借支款项30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欢乐派公司主张根据双方于2017年1月11日确认的工程结算清单,载明“按合同约定工程质保金留5%”质保金金额为1350361.95元,故质保金金额应为1350361.95元。欢乐派公司的上述主张与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质保金金额,以(2017)川0503民初72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质保金1416690元扣除城建公司借支款300000元,确定为1116690元。
三、关于欢乐派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整改的款项承担问题。
欢乐派公司与城建公司自2017年3月起多次就欢乐派海滩公园工程质量维修问题函件来往,函件中明确存在“1#楼与2#楼施工缝漏水、外墙开裂、园区地面开裂、互动水寨池底开裂”等问题,只是双方对造成问题的原因出现分歧,城建公司认为不是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引起,不属于保修范围,未进场维修,之后,欢乐派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与蝶彩公司签订《欢乐派海滩公园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由蝶彩公司对互动水寨池底和1#楼墙面进行了维修。2017年5月23日,欢乐派公司与四川六建司签订《<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游乐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四)》约定由四川六建司从事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二标段工程范围内质量问题整改工程。为明确蝶彩公司与四川六建司从事维修整改的项目中哪些属于因质量问题引起,应由城建公司承担保修责任或者保修费用,双方在诉讼中提起了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四川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司法鉴定,结合司法鉴定结论,一审法院对维修项目产生的费用承担确定如下:
1、漂流和入口地坪空壳切缝及冰淇淋商铺地坪淌水29095.36元;
欢乐派公司认为引起原因是由于(1)、地坪浇筑后未设置变形缝;(2)、地坪平整度不满足要求或未找坡;城建公司认为“漂流河入口处属2016年4月技改项目,我方只收取劳务费,现场技术由欢乐派公司、监理方进行技术指导,我方严格按照欢乐派公司和监理的意见并且在他们的监督下进行施工;该技改是因欢乐派公司新增设备造成地面破坏而进行。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应由我方负责;冰淇淋商铺地坪属新增设备和技改造成,也不应由我方负责。”鉴定机构认为:城建公司意见属施工管理程序上的问题,相关资料无法反映建设方、监理方对工程质量的认可,相关责任应由双方承担。补充鉴定意见为:2017年3月28日发整改通知无该部位内容。欢乐派公司未能提供技改前施工质量问题证据,城建公司同样未能提供施工质量合格的证明材料。所以我们无法判定其责任方。一审法院认为,城建公司施工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欢乐派主张漂流和入口地坪空壳切缝及冰淇淋商铺地坪淌水是由于质量问题引起,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欢乐派公司在质保期内从未通知城建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目前,该处已经由欢乐派公司进行技改,欢乐派公司不能举证技改前该处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对本项费用,由欢乐派公司自行承担。
2、园区入口广场及大理石分割线、青石板处理67264.64元;
欢乐派公司主张:该处为地面铺装大理石、青石板粘贴不牢固、松动、脱落等,影响使用造成的返工;城建公司主张:因广场入口属高填方区域,紧临挡土墙。按照规定,临新建挡土墙2米内在两年内不能进行碾压夯实,应待两年自然沉降期满,方能进行面层封闭。欢乐派公司因急于开业,强令我方施工。致该工程不能满足施工规范规定的施工条件,由此造成局部轻微沉降属正常沉降。青石板、大理石分割线的问题亦因沉降导致。如果要追责,也应当由欢乐派公司自己承担责任。鉴定机构认为:1、距离堡坎0.8~1m范围地面出现裂缝,是由于回填土固结后产生地面沉降、开裂引起。施工期间未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4.2.1条施工。2、青石板台阶脱落、松动,是由于施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鉴定补充意见为:1.回填区地面出现裂缝,是由于城建公司未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4.2.1条规定进行施工。虽城建公司提供了“2015年5月24日原告方因急于开业向我方发出赶工文件(山顶咖啡区和山顶平台砼浇筑),要求我方赶工。”的依据,但因被告方已在文件上签字认可,所以责任应由被告方承担。2.台阶面层青石板脱落、松动,是由于施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所以责任应由被告方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施工方负有保证质量合格的义务,即使存在发包方要求其赶工期的情况,其在明知赶工期可能存在质量问题隐患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拒绝,对本项费用,由城建公司承担。
3、园区道路地坪修复118584元;
欢乐派公司认为:原地坪施工时基层未夯实、未设置变形缝等施工原因造成地坪开裂,空鼓;被告城建公司认为:系原告方进行技改施工以及新增设备和管网导致相关道路地坪破坏进行的修复,与我方无关。鉴定机构认为:原、被告提出的地坪问题和意见,反映出施工时未按质量管理控制的要求进行验收,导致责任不明确。属施工质量(构造)缺陷。相应工程质量的问题,存在的缺陷,双方均应承担责任。补充鉴定意见认为:原告提供了2017年3月27日视频资料,但未提供技改前施工质量问题证据。被告也未能提供该项目施工质量获认可的资料。所以其责任应分别由双方承担。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原、被告前期往来函件,可确定在原告欢乐派公司技改前即已经存在园区道路地坪开裂的问题,被告城建公司应当承担保修责任,但对园区道路地坪开裂的范围、面积,原、被告双方未进行确定,也未向本院举证证明,现原告欢乐派公司自行进行了技改,对被告城建公司应承担保修责任的范围无法明确,对本项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50%,即59292元。
4、漂流河出口右侧地坪淌水处理及配电井盖更换8370.62元;
原告认为:1、地坪平整度不满足要求或未找坡;2、配电井盖与井口尺寸不匹配;被告认为:系原告方进行技改施工以及新增设备和管网导致,与我方无关。鉴定机构认为:原、被告对漂流河出口右侧地坪淌水处理及配电井盖更换各执意见,均缺乏第一手资料证明。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补充鉴定结论:2017年3月28日发整改通知无该部位内容。原告未提供技改前施工质量问题的证据。所以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欢乐派公司从未通知被告城建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目前,该处已经由原告欢乐派公司进行技改,原告欢乐派公司不能举证技改前该处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对本项费用,由原告欢乐派公司自行承担。
5、滑板冲浪地坪64638.64元;
原告认为:地坪施工质量差,开裂、空鼓。被告认为:系原告方进行技改施工以及新增设备和管网导致,与我方无关。鉴定结论:现场检查,滑板冲浪地坪已进行技改,现状不能判别原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缺乏第一手资料证明当时质量控制情况。补充鉴定意见:2017年3月28日发整改通知无该部位内容,原告未提供技改前施工质量问题的证据。原告技改施工后地坪开裂、空鼓,不能证明是被告施工质量问题。所以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欢乐派公司在质保期内从未通知被告城建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目前,该处已经由原告欢乐派公司进行技改,原告欢乐派公司不能举证技改前该处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对本项费用,由原告欢乐派公司自行承担。
6、停车场道路35441.83元;
原告认为:道路混凝土厚度或强度未按图施工,属施工质量问题。被告认为:系2015年6月29日原告方裴总为能够在2015年7月1日开园营业强行下令冒雨进行混凝土浇筑,造成部分路面零星麻面,不应由我方承担修复和整改责任。鉴定中,鉴定机构采用钻芯法抽查三个芯样,其芯样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厚度基本满足设计要求,鉴定报告中同时列出了2015年6月29日、6月30日的历史天气,均为雷雨天气,中雨大雨。对此,补充鉴定意见认为:混凝土抗压强度、厚度基本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部分路面零星麻面,是由于在雨天施工浇筑混凝土,造成混凝土与泥土混夹,混凝土凝结时受雨水冲刷出现剥落,导致道路表面麻面、起坑。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责任应由双方承担。若原告能提供该项目施工合同工期在2015年6月30日前的证据,责任应由被告方承担;若被告能提供原告方裴勇强令施工的证据,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原、被告双方均未举出相应证据,此项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50%,即17720.92元。
7、花池、木桩更换90228元;
原告认为:花池木桩材料不满足图纸要求,且防腐处理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造成;被告认为:系原告方新增设备和技改换掉的,如现场没有新增设备和技改的地方就没有更换,因此不应由我方承担。且木桩是原告方裴总为了节省投资自行选定的廉价木桩。鉴定意见:花池木桩材料质量应按原、被告材料购置合同要求确定。现场检查情况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意见要求。补充意见:原、被告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所以不能确定责任归属。若木桩为原告方提供材料(或被告经审核后的造价清单能证明选用的是廉价木桩),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若木桩为被告方承包材料(且经审核后的造价清单上是用的图纸要求木桩),责任应由被告方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原、被告双方《建设工程合同》第四条:“……(2.1)主材中的钢材、配电箱柜、线缆、管材管件、游乐设备预埋件等由发包人供货到现场,承包人负责卸货、保管、安装,并不计总包服务费。(2.2)其他主材及地材由承包人负责组织,但订货之前,应向发包人报送材料计划,明确品种、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计价依据。……(2.5)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退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及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庭审中,被告城建公司出具了另案中原告欢乐派公司提供的原、被告双方对部分工程材料确认的材料,上面载明“树池木椿”价格为248元/米,鉴定人认为,该价格与设计图纸中要求的“防腐木”价格相差极大,不可能购买到防腐木桩。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工程进行中确认木桩的价格明显低于防腐木桩,双方都应当知道采用的木桩不是防腐木桩,原告在支付一般木桩的价格后主张因被告未采用防腐木桩而要求其承担更换木桩的费用,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更换花池木桩的费用90228元,由原告欢乐派公司自行承担。
8、四螺旋组合池墙重新抹灰13387.92元;
原告认为:抹灰施工时基层未处理时未采取加强措施、施工质量差,造成抹灰层空鼓、脱落。被告认为:系当时工期紧,墙体未干进行面层油漆作业,也因为原告方取消保温层和抗裂砂浆层造成面层油漆脱落和墙体开裂,因此责任不在我方。鉴定意见:施工方未按施工要求进行墙体抹灰施工,存在质量缺陷。补充意见:取消保温层和抗裂砂浆层不是造成面层油漆脱落和墙体开裂的原因,责任应由被告方承担。此项费用,由被告城建公司承担。
9、四川六建司施工产生的互动水寨池底开裂250102.28元;
原告认为:水池二次混凝土浇筑前,原基层未清洗干净,未刷水泥浆界面剂,未采取有效的措施,致其与基层脱落开裂,事后养护不到位,属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被告认为:该水寨属三千平方左右的圆形水池,只设计有一根收缩缝,我方也告知原告方.监理方以及设计方,这么大的面积只一条收缩缝不符合规定,叫他们修改设计,但他们拒绝更改设计。他们的理由是:池底按照国家行业规范设置更多收缩缝会伤及赤足儿童的脚部,会造成纠纷。故要求只留一根收缩缝,因此责任不在我方,属设计缺陷。鉴定意见:该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都应有专项的方案和措施,确保不开裂和渗水,及水池的使用功能。工程未有相应的资料证明上述单位的作为,存在的质量缺陷,施工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补充鉴定意见:对该特殊项目工程施工,原告方无主持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的资料、记录;被告方无要求设计单位答疑的资料、记录及对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措施;无监理方对本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措施的审核意见。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资料,所以责任应由双方承担。庭审中,鉴定人对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进一步进行说明,认可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了施工,不存在未按图施工的情况,但互动水寨池底面积较大,仅设计一条伸缩缝属于设计不合理,被告在施工中发现设计不合理,应将情况反馈给原告,要求其变更设计,被告方虽称其已经将设计不合理的情况反馈了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但未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应的证据,故鉴定机构认为被告方对维修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鉴定报告及鉴定人出庭质询的内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城建公司对互动水寨池底开裂的质保期间维修费用,承担30%的责任为宜,即75030.68元。
10、池坪环氧树脂面层31373.13元。
原告认为:因地坪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地坪漆损坏返工。被告认为:该工程是装饰工程,不属于我方承包范围。鉴定意见:原告在地坪漆施工前应对混凝土地坪是否满足地坪漆的施工要求进行评价。补充鉴定意见:2017年3月28日发整改通知无该部位内容。原告未能提供地坪漆施工前地坪施工质量问题证据,且地坪环氧树脂面层为后期工程。所以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欢乐派公司从未通知被告城建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目前,该处已经由原告欢乐派公司进行技改,原告欢乐派公司不能举证技改前该处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对本项费用,由原告欢乐派公司自行承担。
11、蝶彩公司维修费用中的儿童戏水池地坪开裂64000元。
原告认为:地坪基层未夯实或混凝土养护不到位、未按规定设置变形缝等。被告认为:该水寨属三千平方左右的圆形水池,当时只设计了一根收缩缝,我方也告知原告方.监理方以及设计方,这么大的面积只一条收缩缝不符合规范,叫他们修改设计。但他们拒绝修改,理由是:池底按照国家行业规范设置更多收缩缝会伤及赤足儿童的脚部,会造成纠纷,故要求只留一根收缩缝,因此责任不在我方,属设计缺陷。鉴定意见:该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都应有专项的方案和措施,确保不开裂和渗水,及水池的使用功能。工程未有相应的资料证明上述单位的作为,存在的质量缺陷,施工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补充鉴定意见:对该特殊项目工程施工,原告方无主持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的资料、记录;被告方无要求设计单位答疑的资料、记录及对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措施;无监理方对本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措施的审核意见。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资料,所以责任应由双方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儿童戏水池和互动水寨为同一游乐设施,综合责任原因认定,被告城建公司对本项费用承担30%,即19200元。
12、对蝶彩公司维修1#楼墙面产生的28000元费用。
蝶彩公司与原告欢乐派公司就互动水寨池底修复和1#楼墙面修复工程的合同签订于2017年3月,此时尚在被告城建公司质量保修期内,且原告欢乐派公司与被告城建公司函件来往可以确定1#楼内外墙面均存在多处开裂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城建公司负有证明该处维修排除质量问题的举证义务,在鉴定过程中,原、被告通过向鉴定机构明确鉴定事项的方式,对鉴定内容进行了变更,被告城建公司并未对1#楼墙面维修原因是否因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对此项费用,由被告城建公司承担。
13、对于原告欢乐派公司主张的四川六建司2018年6月20日就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二标段建筑与装饰工程向欢乐派公司报价712112.50元。该部分工程尚未施工,费用未实际支付,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就蝶彩公司和四川六建司维修、整改费用,被告城建公司应承担279896.16元,与原告欢乐派公司应退还被告城建公司的质保金1116690元品迭后,原告欢乐派公司尚应退还被告城建公司质保金836793.84元。
四、对城建公司在反诉中要求欢乐派公司就应退还的质保金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双方《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欢乐派公司质保期满后应在30日内无息退还城建公司质保金,2017年7月3日两年质保期满,欢乐派公司至迟应在2017年8月3日前退还城建公司相应质保金,城建公司主张欢乐派逾期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但起算时间应自2017年8月3日起算。
五、关于保修期间维修费用计算的标准问题。
原告欢乐派公司主张保修期间由于被告城建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故其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整改属于零星工程,维修费用应按原告欢乐派公司与第三人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计算;被告城建公司主张按原、被告双方《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即按国家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09定额说明及计量规则计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费用是由于保修期间案外人代为维修整改产生,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不适用于原告与案外人的工程结算,维修费用原告已经实际向案外人支付,该损失客观存在,其中由于被告施工质量缺陷引起的维修整改费用应由被告城建公司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836793.84元并自2017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962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123元,被告(反诉原告)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167元,被告(反诉原告)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53元。
二审中,欢乐派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16年3月30日欢乐派公司与省六建签订的补充协议、2017年3月22日欢乐派公司与省六建签订的补充协议二、2018年2月26日欢乐派公司与省六建签订的补充协议、2019年2月26日欢乐派公司与省六建签订的补充协议,拟证明上述四份协议明确技改位置及工程内容,与涉案司法鉴定13项内容无关。2.质量问题整改第三方施工范围示意图,2016、2017、2018、2019年技改施工区域示意图,证明欢乐派的质量整改与技改区域不重合,不存在技改对质量问题的覆盖。3.水寨池底设计说明、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证明水寨池底设计符合国家规范,不存在设计不合理、设计缺陷等问题。
城建公司对欢乐派提交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四份补充协议是欢乐派公司与第三方签订,无法确认真实性,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工程也与城建公司无关,证明目的存在矛盾。一审中补充证据二已经出示作为证明整改费用80多万元的依据。2.图纸不能达到欢乐派公司证明目的,反而说明第三方施工的工程与城建公司工程存在重合。3.作为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自己出具说明称自己的设计无缺陷,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城建公司二审提交了照片三张,来源于代理人拍摄,拟证明欢乐派公司主张园区入口广场大理石分割256㎡是虚假的,实际不到3㎡。
欢乐派公司对城建公司提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理由为所涉内容已经鉴定机构确认。
经举证、质证,本院审查认为:欢乐派公司提交的证据1四份协议与本案维修费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系欢乐派公司自行制作,城建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设计单位自行出具说明称自己的设计合格,与在案鉴定意见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城建公司举示的证据照片不能反映争议项目全貌,该照片不能达到其证明修复费用虚构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审理查明:欢乐派公司与蝶彩公司协议修复互动水寨池的工期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5月20日,2017年5月27日欢乐派公司又与省六建(省六建5月23日签章)签订修复包括互动水寨在内的补充协议四。省六建针对补充协议四与欢乐派公司签章的竣工结算总价为818816.53元,其中除了包括一审论述十三个争议修复项目费用外,还包括了安全文明施工费13727.89元、规费8404.83元、空压机租赁费6000元。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城建公司对涉案工程主体和地基以外的部分是否应承担维修责任;2.欢乐派公司主张的维修项目及维修费用应如何认定;3.城建公司主张质保金及利息是否应支持。结合查明的法律事实,本院综合评述如下:
1.城建公司对涉案工程主体和地基以外部分是否应承担维修责任。首先,已查明涉案工程由欢乐派公司在未经竣工验收情况下于2015年7月3日开园营业使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擅自使用情形,其擅自使用性质不因双方是否签订甩项协议影响认定,欢乐派公司上诉认为其并非擅自使用的理由不成立。其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实际指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不得以此抗辩工程款的支付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免除施工单位在发包人擅自使用情况下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案保修期的起算应从擅自使用之日即2015年7月3日计算至2017年7月3日,该期间内的属于施工单位原因的质量问题应由城建公司承担修复责任,其经欢乐派公司通知而未履行修复责任产生第三方修复费用应由城建公司承担,故城建公司上诉其不承担维修费用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欢乐派公司上诉质保期的起算点应从2016年3月20日起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欢乐派公司主张的维修项目及维修费用认定问题。
欢乐派公司自2017年3月多次就工程质量维修问题与城建公司函件来往,函件中明确了“1#楼与2#楼施工缝漏水、外墙开裂、1#楼下广场与结构墙交接处回填土沉降造成面层脱落、园区地面开裂、互动水寨池底开裂”问题。双方对前述问题产生原因发生分歧,城建公司未予修复,欢乐派公司对前述问题委托第三人修复产生的费用,在确定城建公司施工原因情况的前提下,城建公司应承担修复费用。但欢乐派公司主张的漂流河入口地坪空壳切缝及冰淇淋商铺地坪淌水、漂流河出口右侧地坪淌水处理及配电井盖更换、滑板冲浪地坪、花池木桩的更换并未明确包含在欢乐派函告城建公司需要修复的范围,其擅自委托第三方修复产生的费用,城建公司主张不承担支付修复费用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欢乐派公司上诉认为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不能采信。经审查,欢乐派主张产生修复费用的项目经双方申请依法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报告载明了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该原因认定可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欢乐派公司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城建公司上诉认为部分修复费用过高或不实,但因其未对工程质量问题积极修复才导致欢乐派公司委托第三人修复支付修复费用,且城建公司并未申请审计或提供其他证据推翻省六建与欢乐派公司就修复项目的结算支付金额,其依法应承担抗辩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维修金额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围绕鉴定结论和双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总价等证据,本院对双方函件中涉及的质量问题修复费用认定如下:
对园区入口广场及大理石分割线、青石板处理67264.64元的认定。该问题经鉴定系施工单位施工期间未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4.2.1条施工、施工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所致,则应由城建公司承担该修复费用,城建公司抗辩发包方要求赶工造成质量问题其不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园区道路地坪修复118584元的认定。经审查,园区道路地坪质量问题原因经鉴定明确为施工时双方未按质量管理控制的要求进行验收,双方均存在过错,对园区道路地坪开裂的范围、面积,双方未进行确定,且欢乐派公司另行进行的技改可能也会对道路产生影响,故一审酌定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修复费用即59292元并无不当。城建公司以欢乐派公司技改为由不承担责任和欢乐派公司以技改与地坪无关为由要求城建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均不支持。
对停车场道路35441.83元的认定。经鉴定机构取样鉴定,混凝土抗压强度、厚度基本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部分路面零星麻面,是由于在雨天施工浇筑混凝土,造成混凝土与泥土混夹,混凝土凝结时受雨水冲刷出现剥落,导致道路表面麻面、起坑,属于施工单位原因,应由城建公司承担责任。城建公司抗辩停车场道路未整改,欢乐派公司二审中认可是分批次整改,并非虚假整改,因省六建和欢乐派公司对于整改费用已经结算,故该费用应由城建公司承担。
对四螺旋组合池墙重新抹灰13387.92元的认定。经鉴定系施工方未按施工要求进行墙体抹灰施工,则该费用应由城建公司承担。
对省六建施工产生的互动水寨池底开裂250102.28元、蝶彩公司维修费用中的儿童戏水池地坪开裂64000元的认定。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儿童水池和互动水寨池是同一个设施。经鉴定开裂的原因系因水池面积较大,设计一条伸缩缝属于设计不合理。施工方在施工中发现设计不合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要求应将情况反馈给建设方,要求其变更设计,施工方虽称其已经将设计不合理的情况反馈了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城建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酌定其承担30%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因儿童水池和互动水寨是同一设施,欢乐派公司先后委托蝶彩公司和省六建修复,发生两次修复费用,且欢乐派公司与蝶彩公司协议修复互动水寨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5月20日,2017年5月27日欢乐派公司又与省六建签订修复包括互动水寨在内的协议,两次修复时间间隔七天,第二次修复原因不明,城建公司上诉其不承担第二次修复费用的理由成立,但其应对第一次蝶彩公司修复费用承担30%即19200元的支付责任。欢乐派公司上诉要求城建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池坪环氧树脂面层31373.13元的认定。经审查,池坪环氧树脂面层系水池装修部分,不属于城建公司施工范围,欢乐派公司认为水寨池出现问题则必然要对装修的涂层重做,但如前所述,水寨池底修复已由蝶彩公司施工并支付费用,第二次修复施工原因不明,城建公司上诉其不承担该项费用的理由成立。
对蝶彩公司维修1#楼墙面产生的28000元费用。经审查,蝶彩公司与欢乐派公司就互动水寨池底修复和1#楼墙面修复工程的合同签订于2017年3月,此时尚在城建公司质量保修期内,且欢乐派公司与城建公司函件来往可以确定1#楼内外墙面确存在多处开裂的问题。城建公司负有证明该处维修排除质量问题的举证义务,在鉴定过程中,双方通过向鉴定机构明确鉴定事项的方式,对鉴定内容进行了变更,城建公司并未对1#楼墙面维修原因是否其施工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据此确定由城建公司承担该项费用并无不当。
对欢乐派公司主张的省六建2018年6月20日就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二标段建筑与装饰工程向欢乐派公司报价712112.50元,该部分工程尚未施工,欢乐派公司上诉要求判决该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欢乐派公司上诉一审零星整改费用23900元问题。因该费用发生于与省六建的技改协议中,难以区分整改和技改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对欢乐派公司上诉一审漏审查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空压机租赁费的认定。经审查,城建公司仅承担该协议涉及的部分项目维修费用,而空压机租赁用于何种项目无证据证明,故欢乐派公司上诉该费用由城建公司承担无事实依据。第三方省六建修复总费用818816.53元中包括了安全文明施工费13727.89元、规费8404.83元,如前所述,城建公司应承担第三方质量修复费合计为:222586.39元(59292元+28000元+19200元+13387.92元+35441.83元+67264.64元),占竣工结算总价项目费用约28%[222586.39÷(818816.53-13727.89-8404.83-6000)],则城建公司应按比例承担安全文明施工费3843.81元、规费2353.35元。综上,城建公司应承担的费用合计为228965.55元(222586.39+3843.81+2353.35)。
3、城建公司主张的质保金及利息问题。城建公司与欢乐派公司的工程款结算纠纷经本院(2018)川05民终190号判决确定,生效判决已经明确质保金金额1416690元,故欢乐派公司上诉主张按照双方2017年工程结算清单载明金额确认质保金金额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因保修期质量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但扣除城建公司应承担的维修费用后,应退的质保金金额系城建公司应得款项,欢乐派公司未支付应退质保金金额已实际造成城建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城建公司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请求应支持,但其主张按年利率6%计付于法无据。质保金是工程款中扣留的部分,具有工程款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欠付工程款未约定利息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则欢乐派公司应从质保期满即2017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未退质保金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因中国人民银行自2019年8月20日起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则质保金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在2019年8月19日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欢乐派公司、城建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欢乐派公司应退还城建公司质保金1416690元,扣减城建公司应承担质量保修期间修复费用228965.55元和其自认借支款300000元,欢乐派公司还应退还质保金887724.45元(1416690-300000-228965.55)。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但涉及部分修复费用认定不当、遗漏部分费用请求,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3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
二、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887724.4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欠付质保金金额为基数从2017年8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9621元,由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123元,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167元,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621元,由泸州欢乐派海滩公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程怀武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黄 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