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织金县育才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5744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林,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张娟,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二期C区HS-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20405A。

法定代表人:李玉洁。

被告:贵州省织金县育才学校,住所地:织金县三甲街道办事处涌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524MJ029606T。

负责人:张北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彭明俊,该校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威远县,

第三人:谌贻军,男,1973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与被告泸州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织金县育才学校、**,第三人谌贻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4元,减半收取计24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献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包 娅